(2017)冀0628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江涛与王志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江涛,王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119号申请人刘江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王志远,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任丘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远驾驶的冀J×××××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刘鹏程位于温馨家园22-3-301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志远驾驶的冀J×××××车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刘江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巧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