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4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爱珠诉被告白连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珠,白连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022号原告:潘爱珠,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四医院眼科医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白连富,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潘爱珠诉被告白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白连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黑龙江省树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26号6单元1层2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但本人2001年购买住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I座1单元401室,因此哈尔滨市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到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白连富经常居住地确系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26号6单元1层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白连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欣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