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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840号原告: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被告: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范建峰。被告: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唐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