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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孟令山、王天伟、孟祥斌、张贤安、王殿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孟令山,王天伟,孟祥斌,王殿发,张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1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万斌,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孟令山,男。被执行人:王天伟,男。被执行人:孟祥斌,男。被执行人:王殿发,男。被执行人:张贤安,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令山、王天伟、孟祥斌、张贤安、王殿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庄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48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已交)、执行费978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孟令山、王天伟、孟祥斌、张贤安、王殿发财产情况进了查询,经查五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