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鹿维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鹿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鹿维林,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鹿维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鹿维林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修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