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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46号原告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93070859Y。法定代表人帅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安徽瑞诺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