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743号原告:马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68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廷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王艳茹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贾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