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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英杰与樊元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杰,樊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保69号申请人:杨英杰,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渔业养殖户,住安乡县。被申请人:樊元珍,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英杰诉被申请人樊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英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樊元珍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本案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根据申请人杨英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元珍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留樊元珍所有的其他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杨英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新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庆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