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8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玉环全邦机械有限公司与书元机械企业(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全邦机械有限公司,书元机械企业(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169号原告:玉环全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军,执行董事长。被告:书元机械企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366号。法定代表人:许张梅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原告玉环全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书元机械企业(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全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玉环全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