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张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张国军,夏春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167号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东路1525号。负责人:王菲,行长。被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武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董事长。被告:张国军,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夏春雷,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被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张国军、夏春雷金融借款合同救恩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