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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徐荣江与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志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江,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志兵,王远芳,中纺联阜宁制衣有限公司,陈治将,刘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徐荣江,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许志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志兵,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远芳,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中纺联阜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石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陈治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治将,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刘晓平,女,1972年10月24日,汉族,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荣江与被执行人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纺联阜宁制衣有限公司、陈治将、刘晓平、许志兵、王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荣江与被执行人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纺联阜宁制衣有限公司、陈治将、刘晓平、许志兵、王远芳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徐荣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23执1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