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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俎喜成与丰镇市大红门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某,丰镇市大红门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575号原告俎某某,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白建平,丰镇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镇市大红门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克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职务: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某某诉被告丰镇市大红门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俎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1820.5元,由原告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晓冬审 判 员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