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开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开福,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2011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开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其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开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2017年2月15日上午,吸毒人员钱某经事前与被告人徐开福电话联系,前往徐开福大邑县鹤鸣乡牟家营村*组*号家中,徐开福向钱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约0.3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及2017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开福两次在大邑县鹤鸣乡牟家营村*组*号附近一砖厂内,向吸毒人员罗某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各约0.3克,两次均获得毒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徐开福在大邑县鹤鸣乡平阳路*号“四方贸易”批发部内,向吸毒人员魏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获得一条价值150元的“黄鹤楼”牌香烟折抵毒资。2017年4月13日,民警在徐开福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寝室内查获白色晶体11包(共计净重4.5克),在吸毒人员魏某家中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36克),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徐开福因吸毒于2017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4日。上述事实,有大邑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与钱某、罗某洪、魏某的手机通话清单、指认现场及辨认笔录照片,钱某、罗某洪、魏某的证言,徐开福的多次供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徐开福除对向钱某贩卖毒品的证据认为不属实外,对其他证据均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开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徐开福辩称的未向钱某卖过毒品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徐开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开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开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徐开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共12包(合计净重4.8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艳人民陪审员 陶守福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路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