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洪恩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恩,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市丹阳办事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08号原告:崔洪恩,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溪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杨良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政林,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菏泽丹阳创新药物孵化器项目技术负责人,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住所地中华路459号。法定代表人:朱家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洪恩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洪恩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原告崔洪恩负担。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