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朱庆华申请执行窦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华,窦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庆华,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窦向东,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关于朱庆华申请执行窦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窦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350493301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6.82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窦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350493301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9775.3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