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朱庆华申请执行窦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华,窦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庆华,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窦向东,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关于朱庆华申请执行窦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窦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350493301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6.82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窦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350493301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9775.3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