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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92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某预交38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