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92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某预交38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