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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洪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王洪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9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李龙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霞,黑龙江董长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义,男,1949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凤(系王洪义妻子),女,1948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洪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