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水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水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137号原告: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凉水井村*组。法定代表人:黄崇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霞,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水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水井村。主要负责人:周刚,主任。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福锦路二段***号。主要负责人:许晓,支行行长。原告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实业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水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黄金实业公司在立案同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经审查不符合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准许。黄金实业公司的申请未获批准后,仍未按照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唐 健审判员 胡 瑜审判员 向际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庆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