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汤文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汤文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9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文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汤文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汤文峰已还清所欠债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