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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14号原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康桥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辉,男,该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兴平市。被告: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住所地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秋依州卡拉巴德市东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九龙,该公司首席代表。被告: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158号5栋3单元15层1502室。法定代表人:鲁克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22元,减半收取计3961元,由原告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