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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0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10月6日生,云南省东川区人。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权利人王某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云0124执398号,且执行完毕,该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4执5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