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永健与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健,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222号申请人:刘永健,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元,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孙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永健诉被告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永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宅小区某四套房屋抵押权以外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永健已向某公司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永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宅小区某四套房屋抵押权以外的部分予以查封24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逸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