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程双凤与朱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凤,朱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440号原告:程双凤,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朱向群,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告程双凤诉被告朱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程双凤于2017年10月24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双凤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双凤撤回对被告朱向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程双凤自行负担。审 判 员 任昌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 萍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