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8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662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