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荣兰与胡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兰,胡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兰,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胡春明,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李荣兰与胡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荣兰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胡春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