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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62号之一被执行人肖某某,男,住。被执行人肖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本院以(2016)陕0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手机一部、招商银行卡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某某支行账户有4285.19元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对该笔存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登记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其他经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