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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4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杨石臣申请执行张新民、郑兆坡、郑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石臣,郑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石臣,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兆中,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关于杨石臣申请执行郑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兆中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66156351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94.1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兆中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66156351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