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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洪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洪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879号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许云龙。委托代理人:陈晓阳,系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郑洪健,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负担。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包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