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秀芹与甘永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芹,甘永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85号原告:冯秀芹,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甘永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芹与被告甘永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永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