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朱秀珍、赵开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秀珍,赵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48号申请人:朱秀珍,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申请人:赵开春,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朱秀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开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南侧磬云路西侧御和园小区3#楼0706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开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南侧磬云路西侧御和园小区3#楼0706室[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41230号]。保全价值3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德品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蒙路杆子厂宿舍后排从西向东第2户0102室(房地权宿字第200307767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朱秀珍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