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恢1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述汉、胡占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述汉,胡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肖述汉,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胡占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胡占斌价值513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