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祁某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祁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鄂0116执161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