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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晓冬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晓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虞晓冬,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市。2017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晓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亚强、代理检察员王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晓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晓冬于2017年8月5日7时46分许,驾驶苏D130**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钟楼区运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运河路306号附近路段,向左越过中心双黄实线掉头过程中,遇被害人潘XX驾驶苏DSD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被告人虞晓冬所驾车辆前部与被害人潘XX所驾车辆左侧相撞,致被害人潘XX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潘XX经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0日死亡。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XX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被告人虞晓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潘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虞晓冬主动报警并停留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虞晓冬于2017年8月27日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晓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X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监控视频,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晓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虞晓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虞晓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晓冬犯交通肇事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晓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诸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