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曰芳与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曰芳,郭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2民初1581号原告:蔡曰芳,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村,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霞,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蔡曰芳与被告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曰芳的诉讼代理人崔少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曰芳将尹立群、张爱军一并列为被告予以起诉,庭审前,原告自愿撤回对尹立群、张爱军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曰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料款85942.96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向被告处供应石料,截至2014年被告共欠原告石料款23万余元。经双方结算,除被告已支付的石料款外,尚欠原告石料款85942.96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郭霞未作答辩、未予质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郭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郭霞应当支付原告蔡曰芳料款85942.00元。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今欠到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玖佰肆拾贰¥85942.96”欠款人处有郭霞的签名。该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郭霞欠原告料款的事实。因欠款数额的大小写不一致,应当按大写数额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郭霞欠原告料款85942.00元。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涉案砂石料,被告亦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石料款8594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请求利率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基础上浮50%的标准即4.35%×1.5=6.525%计算,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郭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蔡曰芳石料款85942.00元,并以8594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52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蔡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0元,由被告郭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