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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湘12刑更492号罪犯杨松,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5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将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收到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申请撤回罪犯杨松减刑材料的报告”。经审查,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杨松减刑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执行机关撤回罪犯杨松的减刑材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