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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杰与被执行人黄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杰,黄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齐杰,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黄德洋,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杰与被执行人黄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黄德洋向申请执行人齐杰偿还借款15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德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德洋向申请执行人齐杰偿还借款15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德洋于2017年10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齐杰15000元。申请执行人齐杰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黄德洋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