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淼、顾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淼,顾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告:杨淼,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顾杨,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淼、顾杨所有的价值32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