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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于光、代学堂、罗尤富、江昌琴、代礼成、林跃华、刘万能、江昌禄、代学金、刘代金、刘万林、余永刚、刘昌和、刘代奎申请执行林聪、罗庆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11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于光,代学堂,罗尤富,江昌琴,代礼成,林跃华,刘万能,江昌禄,代学金,刘代金,刘万林,余永刚,刘昌和,刘代奎,林聪,罗庆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罗于光,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代学堂,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罗尤富,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江昌琴,女,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代礼成,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林跃华,男,193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刘万能,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江昌禄,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代学金,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刘代金,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刘万林,男,193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余永刚,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罗于光,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刘昌和,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刘代奎,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罗于光,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林聪,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罗庆铭,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于光、代学堂、罗尤富、江昌琴、代礼成、林跃华、刘万能、江昌禄、代学金、刘代金、刘万林、余永刚、刘昌和、刘代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聪、罗庆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土地承包费及土地复耕。因本院受理的(2017)川1028执1071、1116、11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及执行内容相同,本院决定四案合并执行。涉及承包费的确认以及土地复耕的内容经与申请执行人商议确认,本院以(2017)川1028执1116号案件作为执行案件开展执行工作。本案待(2017)川1028执1116号案执行完毕后与该案申请人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将财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2017)川1028执1116号案执行完毕后,与该案申请人一并参与分配。未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