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林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林云秋,陈立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7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林云秋,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陈立珍,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告林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陈立珍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被告林云秋各负担1382.5元。审判长 秦道新审判员 丁华勤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