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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李秀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海,李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584号被执行人:李春海,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秀才,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海与被执行人李秀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裁决主文为: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31360.94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000元,合计人民币38360.9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余款28360.94元由被告李秀才赔偿70%即19852.66元,由原告承担30%即8508.28元。司法鉴定费3254.73元由被告李秀才承担70%即2278.32元,由原告承担30%即976.41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283执58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同日进行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存款金额与本案标的额相较过低)。本院认为,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83执5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诚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