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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洪清金、吴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清金,吴国荣,陈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洪清金,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国荣,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玉云,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洪清金与被执行人吴国荣、陈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国荣的户籍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泉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