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360号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薛彦彬,职务:董事长。被告:李瑞贤,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