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梦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梦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1025号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男。被告:林梦六,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梦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