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通江县朱元乡观音岩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徐和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江县朱元乡观音岩建材经营部,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徐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921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朱元乡观音岩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周洪军,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清,负责人。被执行人:徐和清,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江县朱元乡观音岩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徐和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川1921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徐和清应支付申请人通江县朱元乡观音岩建材经营部货款43582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徐和清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川1921执7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和清在通江县芝苞乡龙家坪村修建聚居点工程的工程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和清修建通江县芝苞乡龙家坪村聚居点工程项目工程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赵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