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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建生、张廷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生,张廷霞,李长喜,王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生,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霞,女,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喜,男,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原审被告:王吉芳,女,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妹,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建生因与被上诉人张廷霞、李长喜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3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传票传唤上诉人高建生于2017年10月11日9时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上诉人高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建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建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