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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茂友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02号罪犯李茂友,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芷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茂友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违法所得赃款22.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龙孝平、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茂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茂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茂友减刑建议及举证情况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茂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6次,余407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生效判决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茂友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属职务犯罪,且犯数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友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元   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判员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   红   星代理书记员 杨   世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