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祖勇与罗添赐、罗添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祖勇,罗添赐,罗添乐,罗月飞,刘春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932号原告:罗祖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添赐。被告:罗添乐。被告:罗月飞(系罗添赐、罗添乐之父)。被告:刘春红(系罗添赐、罗添乐之母)。原告罗祖勇与被告罗添赐、罗添乐、罗月飞、刘春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罗祖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祖勇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祖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祖勇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