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执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曹凯伦、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唐辉,曹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刘智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祁郴。被执行人王祁郴,女,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东郴。被执行人唐辉,男,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曹凯伦,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郴州海阔天空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王祁郴、郴州市正祥贸易有限公司、曹凯伦、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