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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23号申请执行人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2003号。法定代表人章红亚,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1号楼806室。法定代表人刘辰,执行董事。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6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影片制作款八十万元;二、被告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六万元。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乾丰永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马飞天(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9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