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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祖国民与吴俊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国民,吴俊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690号原告:祖国民,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马坊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冬群(系原告女儿),女,1986年2月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新庄村。被告:吴俊洁,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兴里**栋*单元**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素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该公司职员。原告祖国民与被告吴俊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祖国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祖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祖国民负担。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慧 关注公众号“”